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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代灶丁生存环境与户籍管理(第2/2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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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发出了“农人之苦有春秋,灶民之苦无日昼”`的感叹。

    为了保证食盐生产的稳定性,清政府设有专门的机构管理灶丁和盐户。

    清代管理盐务的最高机构是户部,由户部山东清吏司掌管全国盐务政令,专司奏销考成。相关盐业事务,各省总督和巡抚直接对户部负责。各省督抚以下,于产盐区分别就事务繁简,设都转盐运使司,无运司的省份,则以盐法道、盐粮道、驿盐道或茶盐道兼理。其职责是“掌督察场民之生计与商之行息,而平其盐价等”。

    此外,清政府还在所辖盐场各派大使,设立场官,场官的任务就是直接督率灶户的生产和盐课的征收。分工明确的各级盐务官员的设立,为清政府加强对灶丁的管理奠定了基础。为了确保盐业生产的稳定性并有效的打击与防范私盐,清政府就生产资料的管理、煎盐方法、食盐的收购等,作了明确的规定。

    隆以前,两淮盐的生产以官煎制为主,尽管灶丁进行了不断的斗争,但生产资料依然由官府控制。自乾隆年间开始,这种情况开始逐渐发生变化。

    首先,对草荡的管理更为灵活。草荡属官地,拨与灶户使用,严禁转移。即“两淮各场所产煎盐,红白荡草,不准灶户私卖,遇荡草丰产之年,红草有余,始听灶户出售,白草仍行禁止。如地棍奸灶,通同私贩,各按拟治罪。失察之该管分司场员,及州县等官,一并议处”。

    但清初就己开始的私行典卖问题,却无法制止。面对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,清政府也意识到通过强硬措施加以禁止显然是不理性的,因此只是对典卖作了适当的限制。

    大体情况是准许灶户在本属范围内典卖草荡,但不许灶户将草荡典卖给盐商私、平民,如果在该规定以前己经将草荡典卖给盐商或是其他乡民的,依据契约性质分别加以处理。但同时又规定“两淮范堤内外,蓄草荡地,灶户有图利私垦致碍淋煎者,照盗耕官田律治罪失察之场员,查恭议处”。

    总之,清廷己不得不承认了典卖恰当的合法性。

    对盘?的管理也更为自由。盘?原来是官批商铸,再卖给灶丁,为了防范灶私,官府限定盘?的数量,“两淮各场,煎盐盘?,晒盐砖池,原有定数成式,伤令分司场员,清查勘正,造册保查。由运司给发循环运簿,令场员将煎出出盐数按日登记,分别半月、一月查核一次,余盐尽归商买,如有伏火愈时、私添盘?及展宽地面,偷挖土池等弊,将灶户照贩私盐例治罪,其漏报之分司场员,分别恭处”。同时还规定,如果要更换盘?,需交旧换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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