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混子的挽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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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零一 当庭上诉(第1/2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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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‘呼啦!’

    法官话音落,几个法警一拥而上,直接将杨涛他们带离了庭审现场,法官看了看我:“你的姓名。”

    “韩飞。”看见偌大的被告席上只剩下了我自己,我虽然心里发慌,仍旧很自然的回答着。

    “下面请公诉人宣读对韩飞的起诉书。”

    坐在原告席的检察院工作人员闻言,直接站出来了一个人,宣读起了对我的起诉书:“公诉书:姚检刑诉字201x第013号。被告人韩飞,男,21岁,安壤市人,高中文化程度,安壤市姚平县龙城镇一品城温泉度假村工作人员,现住址为一品温泉城员工宿舍,曾因聚众斗殴曾被行政拘留15天,无刑事犯罪记录,今年6月17日,韩飞因故意伤害罪被凤城市隆吉县刑警队逮捕,后移交至姚平县公安局,同年6月18日被姚平县公安局拘留,同年6月28日,被姚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。

    韩飞的辩护人为:商郡文,安壤市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,电话130xxxx8823

    被告人韩飞故意伤害,导致受害人廖凡凡重伤,并致10级伤残一案,经姚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,移送我院审查起诉。

    经审查证实,被告有以下犯罪事实:

    被告人韩飞所在的龙城一品温泉城施工项目,曾在今年5月14日被廖凡凡拦截过运沙车辆,当天中午,被告人韩飞带着本案的同案杨涛、赵淮阳、周桐,以及与本案无关的毛大旺及史一刚(廖凡凡故意伤害案、抢夺案受害人,已另案处理),六人共同前往了龙城镇老工业街的农家风味坛菜馆,与廖凡凡展开理论,期间双方发生了争执,韩飞用汤匙将廖凡凡左脸部刺伤,并出言威胁了廖凡凡,当晚,廖凡凡出于报复心理,带人围堵了前去购买建筑材料的史一刚,以及工地的两名工人,将史一刚打成重伤,另外两名工人均受到了轻伤和重伤,其中一人被鉴定为十级伤残,史一刚受伤后,韩飞一直对此怀恨在心,蓄谋报复廖凡凡。

    5月16日凌晨1时,韩飞得知了廖凡凡的消息之后,带领杨涛、赵淮阳、周桐一起前往了龙城镇第二粮库家属院的拆迁区,过程中韩飞等人挟带了开刃的‘鲨鱼翅’砍刀四把(长415厘米,宽45厘米)以及卡簧刀四把(长113厘米,宽25厘米),凌晨2时45分,四人在废墟中找到赵淮阳以后,双方发生冲突,期间韩飞持刀捅伤了廖凡凡身边的杜书豪,廖凡凡用早已准备好的土制猎枪对韩飞进行射击,在第二枪炸膛之后,拿出了另外一把准备好的猎枪(俗称‘沙喷子’)对韩飞进行射击,打斗过程中,韩飞夺下了廖凡凡的猎枪,并且与本案第二被告杨涛,一起用刀在廖凡凡身上造成了多处开放性创伤,本案的第三被告周桐和第四被告赵淮阳也持刀将其余人等砍伤,韩飞在将廖凡凡击打至无行动能力后,继续返回,对廖凡凡手部补上一刀,斩断了廖凡凡左手的无名指与小拇指,随后带人逃跑。

    廖凡凡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脱险,经医院诊断证明:1、廖凡凡左脸15厘米横形伤口并刺破左上颚。2、廖右上腹35厘米伤口,刺破胸壁,腹部内脏未见损伤。3、左手两根手指缺失,接好后丧失37手部功能,达到10级伤残标准。

    另一位被害人杜书豪胸骨下部有一处7厘米伤口,穿透胸壁,刺破右肺上叶、中叶心包及右心房,心脏伤口约08毫米,手术后见有活动性出血,胸内出血1200cc。

    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述、证人证言、现场勘验报告、医院诊断证明、鉴定结论等证明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足以认定,应予严惩。

    本院认为:被告人韩飞因私人寻仇,竟蓄意行凶报复,手段恶劣,情节严重。其行为已经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34条之规定,构成故意伤害罪,依法应予严惩。

    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,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,特向你院提起公诉,请依法严处……”

    听完公诉方的起诉书,我的脑子一下就懵了,这段时间我的关注点一直都在廖凡凡身上,没想到另一个被我捅伤的人,竟然也会伤的那么重,而且这份起诉书中不止一次的提到了“严惩”这个词,不用想,这边的检察院,肯定也跟房鬼子那边的人有关系。

    检察院的人读完公诉书之后,法官看着我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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