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回

夜男

首页
关灯
护眼
字体:
第七章 怪物(14)(第2/3页)
放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
自一人住在天方出版社。」叶丽娟不疾不徐回答。

    「证人,这是为什幺?」

    「我曾经遭受他的暴力对待。」

    「谁?被告吗?」

    「是被告。」

    「当时有没有通报警方?」

    「没有。」

    「那幺证人,在十二月二号案发当天早上,妳是不是有到天方出版社找被告。」

    「对。」

    「妳去找被告是为了什幺?」

    「讨论公事。」

    「结果呢?」

    「受到了被告的暴行。」

    「更明确一点,妳所谓的暴行是否正如这张医院开的验伤单,」检察官拿出验伤单,交给通译递上审判长。「有下体撕裂、红肿,以及手臂上的瘀痕。」

    「抗议!」辩护律师拍桌大喊。「我方事前没有收到这项证据,準备程序中也没有提出相关物证申请,我方主张此验伤单不具备证据能力。」

    「庭上,当时验伤报告尚未出炉,因此没能及时申请,上面有主治医生的签章足以证明其效力,请庭上作为证据使用。」

    「同意受理,拿去印三份出来。」

    通译接过验伤单经过旁听席,金绾岑挪动身体显得坐立不安,这是她第一次听闻叶丽娟与王子豪之间的相处,充斥她完全想像不到的暴力因子。

    「庭上,这份验伤单明确指出,案发当天,被告王子豪与证人在一言不合的情况下,被告乃对证人进行非合意的强制性交,之后因妒意与药物的驱使,前往杜佑南家中用菸灰缸将他予以杀害,以睡袋装运杜佑南尸体置于休旅车后车厢,一路开往基隆港码头,于十二月二号半夜十二点半左右,损毁休旅车的剎车系统,营造出杜佑南驾驶汽车自坠基隆港的假象。检方判断被告本身具有冲动性暴力行为倾向,又有高于常人的智慧,遂成此案发生。」检察官下定论。

    「庭上,被告自述,当天证人来到出版社,怂恿被告一起吸毒并与其做爱,由于药物影响,王子豪根本记不清楚当天下午发生什幺事,昏昏欲睡到晚上,这样的神智状态有办法进行杀人行为吗?」辩护律师质问。

    「抱歉,宋律师恐怕还没看过验伤单,请再印一份给律师。里面清楚写明证人叶丽娟并没有产生任何毒品反应,因此和被告一起吸毒的说法无法成立。而关于被告的神智状态,我请庭上允许对被告进行精神鉴定,并请专业医师针对毒品反应进行详细判断。」检察官说。

    审判长和两名法官讨论后受理,王子豪一句话也没辩驳,只以夜般漆黑的双眼凝视证人席上的叶丽娟。

    这样的想法,那样的想法,属于一般人的思考,当金绾岑套用到那两名男子身上时根本就不适用。

    检察官调出监视器画面放到投影萤幕上。「这是当天大楼四楼的电梯监视器画面,可以清楚看到穿着官式雨衣的兇嫌走进来,兇嫌之后搭乘计程车前往杜佑南的家待了莫约两小时,最后开着杜佑南的休旅车前往基隆港。其身形与被告王子豪如出一辙。这是在证人离开后的两小时拍摄到的画面。兇嫌身上的雨衣并非台湾军用款式。证人,妳认得出这件雨衣吗?」

    「五年前去法国旅游,王子豪曾经买过同样一款雨衣。」叶丽娟说。

    「虽然面部被雨帽遮住不易辨别,但是从身形,下脸部辨识,台湾并没有贩售此款雨衣研判监视器中的兇嫌确实是被告。」检察官问。

    王子豪把视线转回法庭中央。「他不是我,这种货色……」

    「我们询问过四楼的所有员工,没有人拥有这一件雨衣。这边给王先生一个忠告,作伪证是会加重刑责。」

    「没有的事再――」

    辩护律师站起来打断王子豪:「证人,妳曾经和被告讨论过被害者吗?」

    「杜佑南是天光製片的製作人,许多电影视出自他手中,在公事上不可避免提到。」

    「证人,妳是不是明知道只要和被告提到被害者就会使他情绪不稳,十二月二号案发当天妳是不是故意提及被害者以激怒被告?」

    「抗议!辩护律师意图诱导证人。」检察官说。

    「辩方,请你注意。」法官敲响槌子。

    「当天被害者

放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